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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胥思东与阳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思东,阳长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388号原告:胥思东,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杰,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长春,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胥思东与被告阳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胥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胥思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郭 建人民陪审员  谷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