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胥思东与阳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思东,阳长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388号原告:胥思东,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杰,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长春,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胥思东与被告阳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胥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胥思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郭 建人民陪审员 谷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