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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95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无逮捕必要,于2017年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租赁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南路西的“烧鸡牛肉店”后,购买床铺、避孕套等物品,主动联系郭某、娄某等人多次在其店内卖淫,并从中获利5,0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娄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租赁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南路西的“烧鸡牛肉店”后,购买床铺、避孕套等物品,主动联系郭某、娄某等人多次在其店内卖淫,并从中获利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出于1974年4月22日。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9日,民警在辖区巡逻期间,发现睢阳区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往南路西的“烧鸡牛肉店”可疑,此店招牌是出售烧鸡、牛肉,可是店内并无任何和烧鸡、牛肉有关的材料及工具,经询问周围群众,此店白天几乎没有开过门,民警得知此情况后,怀疑此店可能是一个卖淫的窝点,民警就在此店附近进行蹲点守候,当日晚上19时左右,此店开门,先后进去两名女子,20时左右,又有两名男子进入此店,民警立即对此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卖淫女娄某、郭某于嫖客马某2、马某1,并将其当场抓获,经询问,娄某、郭某、马某2、马某1交代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娄某、郭某并交代了此店老板赵某,民警依法对赵某进行传唤,赵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3、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前科证明证实,经在公安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查询,赵某无违法犯罪信息。4、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我是在文化路往南路西一家“烧鸡牛肉店”内上班,其实是卖淫的,这家店铺的老板是赵某,是他联系我过去卖淫的,我们是4/6分钱,我6老板4,我干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了,这家店铺还有一个叫晨晨(真名我不知道)的女孩参与卖淫。5、证人娄某证言证实,我是在文化路往南路西一家“烧鸡牛肉店”内上班,其实是卖淫的,这家店铺的老板是赵某,是他联系我过去卖淫的,我们是4/6分钱,我6老板4,我干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了,在店内大概接了有4、5位客人。6、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19时左右,我下班回家走到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往南路西位置的时候,看见一名男子从一间门面房内走出来(烧鸡牛肉店),里面坐着两名女子,我就进屋了。进屋以后,一名25岁左右的女子(穿着粉红色裙子)问我按摩不,我说按按。穿裙子的女子说全身按摩200元,我说恁贵。那名女子说:“那都是这个价钱”,我说那按吧,然后那名女子就带着我上了二楼,到了楼上以后,那名女子就让我脱衣服,之后我们就发生了关系,完事后我就走了。7、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22时10分左右,我走到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往南一点路西人行道上,然后一家门面房打开了,一名25岁左右的女子站在门口,然后我就跟着这名女子进屋了,店里面有两名女子,一名25岁左右,一名30多岁,那名年轻的女子说:“店里面就俺两个,玩不玩,全活200元”,我说:“那就玩呗”,然后那名年轻的女子就领着我去了二楼的一个房间内(屋内只有一张床),到屋以后,那名女子说你把裤子脱了吧,之后我们就发生了关系。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九州路交叉口往南路西的烧鸡牛肉店,是我的门面房,出租给了一个叫赵某的男子,赵某说是干足疗的,但是房子租给他之后,白天的时候,我去看过几回,都是关着门,房子里也没有装修的迹象。租期是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门面房上的招牌是我以前自己干的生意,我做的招牌,租给赵某之后他也没有换。9、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我是卖电脑的,我店南边是烧鸡牛肉店,以前房东自己卖烧鸡的,后来不干租出去了,我不知道租给了谁,听说是干足疗的,我没见到营业,白天的时候基本关着门。10、被告人赵某供述及辩解证实,我租的店铺在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往南路西的位置(烧鸡牛肉店),店铺开了有一个月了,我接手的时候原来是卖熟食的招牌没有摘除,我店里面一共有2个小姐,一名叫晨晨,一名叫蓉蓉,真名我不知道,她们来这卖淫大概一个星期了,店里面服务有:150元一次只包含一次性交,200元一次包含性交和口交,有包夜的都是带走,一般500到600元。店内的床铺是我买的,避孕套有时候我购买,也有时候小姐自己购买,接一个人都是提给我百分之四十,其余的给小姐,一天平均接四五个嫖客,至今一共大概盈利了5,000元。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容留卖淫现场情况。12、收条证实,赵某租用吴某房屋四个月租金5,000元。13、追缴、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追缴扣押郭某面值100元人民币四张,避孕套22个。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娄某、郭某、马某2、马某1因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拘留十五日。15、贾寨镇贺庄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不良影响。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自己租用、经营的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在居委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波审 判 员  杭德领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