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义忠与被申请人夏殿坤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义忠,夏殿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义忠,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个体焊工工人,住鹤岗市兴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殿坤,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义忠因与被申请人夏殿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4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黑民申1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孙义忠、被申请人夏殿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义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夏殿坤之间系承揽关系错误,其与夏殿坤之间系雇佣关系。其在雇佣期间受伤,雇主夏殿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夏殿坤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孙义忠与夏殿坤之间系承揽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黑04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和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晨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