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288号原告:赵国平,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2766号。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国平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处理需以本院(2017)吉0194民初1287号案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两个案件存在必然的联系,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吉0194民初128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