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军强申请执行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强,张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37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晓鹏,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军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9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均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讯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2017)豫0482民初99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