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文高与被执行人孔维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文高,孔维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文高,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孔维道,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江文高与被执行人孔维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孔维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孔维道履行本院(2016)苏0118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江文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孔维道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孔维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孔维道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2辆,牌号为苏A×××××、苏A×××××,本院系轮候查封,其银行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孔维道查找不到。江文高对上述情况全部知晓,同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李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