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平兴、陈必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兴,陈必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平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必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平兴与被执行人陈必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必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300元,优先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经分配,申请执行人林平兴本次领回执行款人民币11174.4元。鉴于被执行人陈必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必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陈必建在本辖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