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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蕴与杨学东刘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蕴,刘芳,杨学东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2313号申请人徐蕴,女,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芳,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杨学东,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徐蕴与被申请人刘芳、杨学东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芳、杨学东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芳、杨学东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徐蕴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徐蕴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某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沁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