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茹义与赵子旗公证债权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茹义,赵子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张茹义,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子旗,女,满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张茹义与赵子旗公证债权书执行一案,通化县公证处(2015)吉通经字第2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通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茹义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子旗偿还450万元及利息,2016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6)吉0521执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3日,本案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子旗在本院共有6件执行案件,赵子旗财产情况如下:1.本案轮候查封的赵子旗三处房产,其中一处产权证号为49120,面积为82.08平方米的住宅已被申请人为邹洁执行案件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为294175元,邹洁案件执行标的为131万元及利息,拍卖价款全部偿还申请人,无剩余。另两处房产已办理抵押,且抵押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赵子旗所有的两辆奥迪牌汽车号牌分别为×××和×××已被另案申请人为邹洁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拍卖价款分别为294558元和129040元,邹洁案件执行标的为131万元及利息,无剩余价款。3.被执行人赵子旗所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地中海小区26号楼4号1-3-516-4,房权证号为499**,面积为27.11平方米车库被另案申请人于万君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为181540.00元,执行案件标的为31万余元,无剩余价款。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子旗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反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时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子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恢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王政鑫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