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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家存与洪龙、洪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存,洪龙,洪钊,胡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921号原告:陈家存,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洪龙,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洪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胡小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陈家存与被告洪龙、洪钊、胡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家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家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存撤诉。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计2069元,由被告洪龙负担。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蓝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