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家存与洪龙、洪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存,洪龙,洪钊,胡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921号原告:陈家存,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洪龙,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洪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胡小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陈家存与被告洪龙、洪钊、胡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家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家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存撤诉。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计2069元,由被告洪龙负担。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蓝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