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王正岩与被执行人闫立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岩,闫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314号申请人王正岩,女,1954年5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闫立文,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正岩与被执行人闫立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正岩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正岩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员韩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