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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1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周松林、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张军接到田某1的电话叫其去永顺县民族宾馆816房间玩耍。被告人张军进入该房间后,与朱某1,谢某1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告人张军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谢某1一下后跑出房间,谢某1在追赶张军时将其手中的钢刀扔向了张军但是没有打到,张军就拿着这把钢刀往楼下跑了。张军左手拿着自己的匕首,右手拿着钢刀跑到了六楼后冲进了618房间,并大声讲打架了,又叫张某1和徐某1夫妻俩赶紧出去。两人出去后,张军就将房间门关了,由于自己身上仅有20元钱,张军就在电视柜上的一个棕色男式手包拿了一两千元钱,又在板凳上的一个黑色的女式背包内的钱包里拿了一千多,共计3200元人民币。拿到钱后,张军又逃跑至民族宾馆的地下停车场,躲进了冷冻库里,之后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3、永顺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永顺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放物品清单;4、涉案物照片;5、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吸毒检测资格证书;6、永顺县公安局情况说明;7、证人陈某1证言;8、证人谢某1证言;9、证人李某1证言;10、证人朱某1证言;11、证人吴某1证言;12、雷某1聘请书;13、被害人徐某1陈述;14、被害人张某1陈述;15、被告人张军供述与辩解;16、永顺县公安局(2017年3月10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6188房间中心现场图、8168房间中心现场图、永顺民族酒店房间照片;17、视听资料(光碟7个);18、永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19、抓获经过;20、释放证明书;2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以及户籍信息、永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32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张军接到田某1的电话叫其去永顺县民族宾馆8168房间玩��。被告人张军进入该房间后,与朱某1,谢某1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告人张军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谢某1一下后跑出房间,谢某1在追赶被告人张军时将其手中的钢刀扔向了被告人张军没有打中,被告人张军就拿着这把钢刀往楼下跑了。被告人张军左手拿着自己的匕首,右手拿着钢刀跑到了六楼后冲进了6188房间,并大声讲打架了,便叫张某1和徐某1夫妻俩赶紧出去。两人出去后,被告人张军就将房间门关了,由于自己身上仅有20元钱,被告人张军就在电视柜上的一个棕色男式手包拿了一两千元钱,又在板凳上的一个黑色的女式背包内的钱包里拿了一千多,共计3200元人民币。拿到钱后,被告人张军又逃跑至永顺县民族宾馆的地下停车场,躲进了冷冻库里,之后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3月10日,永顺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军处扣押一把钢刀、一把匕首和���金人民币3200元。该现金于2017年3月12日发还给被害人徐某1。被告人张军因犯盗窃罪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的报警、受案、立案时间经过。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明了被告人张军于2017年3月11日被送至永顺县看守所。3、永顺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永顺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放物品清单,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永顺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军处扣押一把钢刀、一把匕首和现金人民币3200元。该现金于2017年3月12日发还被害人徐某1。4、涉案物照片,证��了永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7年3月10日,将被告人张军持有的现金、匕首以及长刀进行扣押并拍摄了照片。5、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吸毒检测资格证书,证明了被告人张军于2017年3月11日经永顺县公安局对其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系吸毒成瘾人员。6、永顺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了谢某1已外出打工,且不愿意做伤情鉴定。另外,张军交待自己于2012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刑,公安机关经调查没有找到相关的判决书。7、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19时40分钟左右,陈某1在永顺县民族宾馆一楼值班,有两位客人来到一楼找到陈某1称其入住6188房间时,遭到他人抢劫了5000多元人民币。8、证人谢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谢某1、李某1、朱某1、田某1等人以及吴某1入住永顺县民族宾馆816房间(指8168房间)。田某1接到一个叫张某2的男子电话后,一名男子进入了该房间,该名男子调戏了谢某1的女朋友吴某1。谢某1拿起一把钢刀制止,并要驱赶该男子出房间,该男子用一把匕首朝谢某1颈部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谢某1见状马上追赶,并用钢刀砍了该男子头上一刀,该男子打开防火门往楼下跑去。谢某1在追赶的过程中向该男子扔出了手里的钢刀,该男子又拿起该钢刀掉头追赶谢某1,谢某1就跑了。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李某1、谢某1、吴某1、朱某1等七人在永顺县民族宾馆816房间(指8168房间)玩耍。晚上7点钟左右张军来到房间,只有田某1认识张军,张军进来之后就叫吴某1,并要带她走。李某1等人叫张军离开房间,谢某1拿着根黑色的东西指着张军,后张军拿出匕首并捅了谢某1一刀。10、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李某1、谢某1、吴某1、朱某1等七人在永顺县民族宾馆816房间(指8168房间)玩耍。晚上19时许,张军进入该房间,后张军调戏谢某1的女友吴某1,但吴某1没有理他,之后朱某1等人就叫张军出去,谢某1拿着一根管状物,张军就和谢某1发生了口角,在将张军驱逐到门口的时候,张军拿出匕首刺了谢某1一刀后逃跑,谢某1和朱某1就马上追赶张军。在追到7楼楼梯的时候,谢某1将手里的刀子扔向了张军没有打到,然后张军捡起刀子调头追赶谢某1和朱某1,两人见状就跑了。11、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李某1、谢某1、吴某1、朱某1等七人在永顺县民族宾馆816房间(指8168房间)玩耍。后一名男子(指张军)来到房间,并调戏了吴某1,谢某1就要这名男子出去,这名男子就拿出一把匕首,谢某1拿出了一根钢管,就在吴某1准备劝架的时候,这名男子用匕首刺了谢某1左边锁骨靠近脖子的位置一刀之后就逃跑了。后谢某1、朱某1等人就追了出去,在追到7楼楼梯的时候谢某1把手里的钢管对着那名男子扔了过去但是没有打到,那名男子就捡起钢管反过来追谢某1等人,谢某1等人就跑回了房间,那名男子没有追上来。12、雷某1聘请书,证明了雷某1被聘请为永顺县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五老”帮扶工作者。13、被害人徐某1陈述,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晚上19时许,徐某1和其丈夫在永顺县民族宾馆6188房间休息,听到有人敲门后,徐某1的丈夫就去开了门,开门后发现门口站着一名陌生男子双手都拿着刀。陌生男子(指张军)进入房间后就要两人去关房门,徐某1的丈夫就出去了,徐某1准备去拿房间内的背包时被其丈夫制止。两人就出了房间,来到宾馆一楼找到保安,在保安的陪同下两人又回到房间,此时的房间内已经没有人了,房门是开着的,两人回房间查看发现包内的现金5400元人民币不见了。14、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晚上19时20分左右,张某1和其妻子徐某1在永顺县民族酒店6188房间休息。张某1听到门外有人踢门,以为是朋友来了就去开门。只见一名男子右手持长刀,左手持匕首冲进了房间并喊杀人了快关门。张某1和徐某1受到惊吓跑出了房间,这名男子就把门关了。之后两人又与酒店保安一起回到了该房间,这名男子已离开,张某1和徐某1发现包里的5400元钱不见了。15、被告人张军供述与辩解,证明了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张军接到一个叫“佬某1”朋友的电话叫其去永顺县民族宾馆816房间(指8168房间)玩耍。期间被告人张军与房间里的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告人张军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一个叫“佬某2”的人,这个人在追赶张军时将其手中的钢刀扔向了张军,张军拿着这把钢刀往楼下跑了。张军左手拿着自己的匕首,右手拿着钢刀跑到了六楼后,看见618房间(指6188房间)的门开着的就冲了进去,大声讲打架了,便喊房间里的一男一女赶紧出去后。张军就将房间门关了,由于自己身上仅有20元钱,张军就在电视柜上的一个棕色男式手包拿了一两千元钱,又在板凳上的一个黑色的女式背包内的钱包里拿了一千多,共计3200元人民币。拿到钱后,张军又跑到了永顺县民族宾馆的地下停车场,躲进了冷冻库里,之后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16、永顺县公安局(2017年3月10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图、6188房间中心现场图、8168房间中心现场图、永顺民族酒店房间照片,证明了永顺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0日在永顺县民族宾馆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中心现场位于8168房间,并在现场提取了4处血迹,盗窃现场位于宾馆6188房间。17、视听资料(光碟7个),证明了永顺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军的讯问以及对证人吴某1、朱某1、被害人谢某1的问话过程进行了录像,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18、永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了徐某1、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张军是拿刀进房间的男子,谢某1、吴某1、朱某1辨认出在永顺县民族宾馆用匕手刺伤谢某1的被告人张军。19、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张军于2017年3月10日晚上19时许,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民族宾馆地下停���场冷冻库内抓获归案。20、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张军因犯盗窃罪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以及户籍信息、永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张军的基本信息,其2014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因犯盗窃罪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军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窃的现金3200元已被追回且发放给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二、永顺县公安局所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一把钢刀、一把匕首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仁州人民陪审员  马继俭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世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