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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君、李率举、赵晓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李玉君,李率举,赵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玉君,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率举,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赵晓花,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君、李率举、赵晓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飞证执字第208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君、李率举、赵晓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赵晓花名下所有的位于北关区某(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2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