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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定边县荣瑞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定边县荣瑞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定边县荣瑞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定边县荣瑞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荣瑞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修理费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边县荣瑞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36000元。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