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佳炎与江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炎,江晓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953号原告:陈佳炎,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江晓武,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佳炎与被告江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佳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炎申请��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佳炎负担。审判员 许八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