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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石某,刘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160898.1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160898.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0911民初4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