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占敏刘延琼与周刘花、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占敏,刘延琼,余平,周刘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664号原告:程占敏,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延琼,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余平,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周刘花,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占敏、刘延琼诉余平、周刘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占敏、刘延琼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占敏、刘延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占敏、刘延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占敏、刘延琼负担。审 判 员 胡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