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亚元与吴永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元,吴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亚元,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吴永新,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李亚元与吴永新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9282元及利息以及借款2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吴永新去向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及银行、房产、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永新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亚元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目前撤回对吴永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6)鄂118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