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鹿同芳、刘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同芳,刘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902—1号申请执行人:鹿同芳,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焕杰,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同芳与被执行人刘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焕杰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张炳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