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芳,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芳于2017年6月18日21时23分,驾驶×××号英菲尼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泉园一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林芳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民警当场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其送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芳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6.52mg/100ml。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林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芳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林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且被告人林芳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林芳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曾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