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周玉燕与李文生、胡志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燕,李文生,胡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燕,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上坝十六村民小组,身份号码:4414241987********。被执行人:李文生,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西河居委公园路**号,身份号码:4414241977********。被执行人:胡志连,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五华县河东镇赛洞村榕树背,身份号码:4414241979********。申请执行人周玉燕与被执行人李文生、胡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24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李文生、胡志连未按法院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生、胡志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两次以上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魏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