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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南京途玉建材经营部与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途玉建材经营部,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江,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3660号原告:南京途玉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永宁五队。经营者:谢道云,男,1964年6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源,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来中。被告:唐江,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陆军,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南京途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江、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南京途玉建材经营部提交了原告南京途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唐江签订的《协议》,其中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地法院裁决”,合同甲方即为被告唐江。被告唐江所在地位于镇江市××××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