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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孝俊、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俊,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35号申请人:陈孝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乔长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孝俊与被执行人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9月8日向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陈孝俊支付人民币38578.1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78.00元,但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兴山县金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056.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