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琚积华与郑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积华,郑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370号原告:琚积华,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子飞,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琚积华与被告郑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琚积华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琚积华负担。审判员 杨丽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