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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志春与闫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春,闫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春,女性,X年X月X日出生,住XX县闫家巷小区。被执行人:闫宏伟,男性,住XX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春与被执行人闫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志春于被执行人闫宏伟以私下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1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建审判员 张兴录审判员 闫全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