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新希望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梅、刘金波、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希望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春梅,刘金波,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596—1号申请人:大连新希望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春梅,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刘金波,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董事长。申请人大连新希望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梅、刘金波、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55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梅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三年;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梅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三年;冻结被申请人李春梅、刘金波、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一年。申请人大连新希望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新希望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