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克国与王光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国,王光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892号原告:张克国,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王光阳,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原告张克国诉被告王光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玉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原告张克国负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17元,退还其558.5元。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