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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克国与王光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国,王光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892号原告:张克国,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王光阳,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原告张克国诉被告王光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玉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原告张克国负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17元,退还其558.5元。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