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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兴铬与白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铬甘肃省环县人,白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870号原告:刘兴铬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白宏玉,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铬与被告白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付原告刘兴铬。审 判 长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