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兴铬与白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铬甘肃省环县人,白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870号原告:刘兴铬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白宏玉,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铬与被告白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付原告刘兴铬。审 判 长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