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贵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书明,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忻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卫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