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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桃利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08号罪犯李桃利,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文盲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汤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桃利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0年11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桃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1、2005年8月1日凌晨,罪犯李桃利伙同宁天保等人持刀进入汤阴县伏道乡刘学功家,入室抢劫1400元和手机等物;2、2005年7月至8月期间,罪犯李桃利伙同他人三次在汤阴县伏道乡盗窃变压器房铝线,铜线电机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2000余元;3、2005年7月9日,罪犯李桃利伙同他人窜至汤阴县宜沟镇索下扣村东,将一台变压器的电表等物品盗走,案值2500余元。该犯系主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上述事实,汤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桃利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罪犯李桃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桃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桃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