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友健与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健,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422号原告:林友健,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下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793551XE。法定代表人:林锐,董事长。原告林友健与被告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金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友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金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金潭公司支付林友健经济补偿金25000元。事实与理由:林友健系万金潭公司的员工。自2005年6月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林友健在万金潭公司上班。2016年12月2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职工买断工龄协议书一份:“…2、乙方按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进行补偿,每月2000元,合计22000元,一次性协商补助3000元,共合计25000元。3、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4、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关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该协议书签订后,万金潭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林友健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万金潭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林友健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林友健与万金潭公司签订的职工买断工龄协议书,确定万金潭公司同意根据林友健的工作年限支付林友健经济补偿金25000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签订后,万金潭公司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支付林友健经济补偿金25000元。万金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林友健经济补偿金25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书记员 廖丽清(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