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飞与贺正、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贺正,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269号原告:郑飞,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浙江省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贺正,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白萍,女,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郑飞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飞负担。审判员梁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周烨书记员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