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等娣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等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等娣,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翁源县,住所地翁源县。201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等娣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粤022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等娣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等娣不服,以原判认定许国峰从其处取得网络赌博代理账号的证据不足,其未发展下线人员,未接受投注,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期间,上诉人刘等娣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等娣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等娣撤回上诉。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022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权审 判 员 陈俊文审 判 员 何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花珑凤书 记 员 刘美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