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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光俊与赵澍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俊,赵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韩光俊,男,1988年8月14日生,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赵澍,男,1995年3月18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韩光俊与被执行人赵澍之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澍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商业或企业)。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赵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韩光俊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79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万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