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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考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考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考纲,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考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932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9325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考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赣0423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俊审判员 余水洋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