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朱琴申请李静、和秀梅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琴,李静,和秀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督35号申请人:朱琴,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住香格里拉市。委托代理人:杨占文,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静,女,藏族,1981年7月19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申请人:和秀梅,女,藏族,住香格里拉市。申请人朱琴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朱琴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申请人离开香格里拉、还款无望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朱琴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克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