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玉萍与孙银、刘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萍,孙银,刘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407号原告:孙玉萍,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新村二期公租房6-1-301室。被告:孙银,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刘兴,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萍与被告孙银、刘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玉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孙玉萍负担(已减免)。审判员杨茗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