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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旭安、周建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安,周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安,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建豪,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安与被执行人周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豪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