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合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724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9号2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77738W。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超,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长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3395385E。法定代表人:荆安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宝华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96416913。法定代表人:荆安华,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