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熊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熊家根,黄凤兰,熊家盛,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东门路金世纪嘉园。法定代表人:姜红,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忠,男,系该行主任。被执行人:熊家根,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黄凤兰,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家盛,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熊斌,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家根、黄凤兰、熊家盛、熊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明审判员 付忠良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静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