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都天祥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天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511号原告都天祥,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范华,男,汉族,住温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资1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了500元,并放弃要求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范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都天祥工资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都天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