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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与廖冲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500号被执行人廖冲华,男,生于1959年1月25日。本院在执行刑庭移交你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支付非法所得3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5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效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能军审判员  张国辉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