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万成亮与任礼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亮,任礼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9401号原告:万成亮,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礼彬,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万成亮与被告任礼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成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礼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被告应于2016年11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则按借款总金额的20%向原告赔偿违约金。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被告任礼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万成亮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借条、收款凭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万成亮向被告任礼彬提供借款10万元,双方因此建立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任礼彬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礼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述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礼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成亮借款10万元;二、被告任礼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成亮违约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任礼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竹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