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尤大菊与岑万卓、刘富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大菊,岑万卓,刘富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400号原告:尤大菊,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兴仁县,现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万卓,男,1962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刘富梅,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兴仁县档案局退休干部,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桥、申弋,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大菊与被告岑万卓、刘富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尤大菊于2017年10月26日以“经庭审查明,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大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大菊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尤大菊负担。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