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翠、天津市北辰区冠泽食品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天津市北辰区冠泽食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冠泽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医道北。经营者陈青申请执行人李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冠泽食品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602-1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