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红侠与被执行人赵尚海、赵凯强、赵凯良、魏有俊、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红侠,赵尚海,赵凯强,赵凯良,魏有俊,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惠红侠,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赵尚海,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赵凯强,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赵凯良,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魏有俊,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尚海,男,该公司懂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红侠与被执行人赵尚海、赵凯强、赵凯良、魏有俊、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有俊在银行的收人;查封被执行人魏有俊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权属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200114011-1-1-15-3XXX3-2)的单元房一套;现正在处置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