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长丽、余顺玉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长丽,余顺玉,张家校,福州家天下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台江区臻品盛世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长丽,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顺玉,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家校,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第三人:福州家天下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31号高雅花园3#楼一层1#店面。法定代表人:黄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台江区臻品盛世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号世茂茶亭臻园商业楼*#楼*层18商铺,*层18商铺。法定代表人:叶清文,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勇,男,该中介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陆长丽因与被上诉人余顺玉、原审被告张家校、原审第三人福州家天下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台江区臻品盛世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长丽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长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