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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艾尼瓦尔·麦麦提图、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张贝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张贝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500号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男,1969年8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货运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342143-2。代表人:金虎魁,男,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男,该队警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男,该队警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张贝贝,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货运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代表人:郭跃民,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诉被告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张贝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9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徐宗基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王 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柯明飞书 记 员  杨雪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