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盛云高、侯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云高,侯著海,覃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云高,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侯著海,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覃兆胜,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云高与被执行人侯著海、覃兆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10民终字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兆胜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著海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侯著海本案债权本金额为108369.08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民终字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