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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素珍、王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素珍,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220号申请人:董素珍,女,193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贺德明,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王贵,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董素珍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屋拆迁款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宝贵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后街5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鱼儿山后街3条5号楼乙单元103室房屋拆迁款3920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400元,由申请人董素珍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